(2017)苏1183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邱祥与徐颖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祥,徐颖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138号原告:邱祥,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徐颖,女,199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邱祥诉被告徐颖返还原物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680元,减半收取计5340元,由原告邱祥负担。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