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新华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林顺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长虹大道兴盛街18号。法定代表人:付玉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绵阳仲裁委员会(2016)绵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本院以(2017)川07民特62号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绵阳仲裁委员会(2016)绵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