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晓清与黄曙洲、冯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清,黄曙洲,冯希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2民初298号原告:徐晓清,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燕飞,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平,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系原告徐晓清的妻子,特别授权。被告:黄曙洲,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标,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昌巍,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冯希娟,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超,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徐晓清诉被告黄曙洲、冯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徐晓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徐晓清负担。审 判 长 杨 立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曾莉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