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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宋小平;周希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宋小平,周希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645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法定代表人:刘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斌,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建,男,生于1985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宋小平,女,生于1963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周希禄,男,生于1960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黄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小平、周希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