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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贾丰瑄、牛得全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贾丰瑄,牛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418号申请人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景强,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贾丰瑄,女,1980年7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得全,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贾丰瑄、牛得全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辉人口��字〔2014〕01-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3日,本院作出(2015)辉行审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2015年8月11日由本院行政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贾丰瑄、牛得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32694元,共计72588元,承担执行费87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2017年1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适用问题的请示》作出答复,对按当时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属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继续有效,剩余部分不再征收。被执行人贾丰瑄、牛得全夫妇属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行审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朱新昌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