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丽莉与陆建新、卢利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莉,陆建新,卢利玉,张家港市三得利特种纱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697号之一原告:张丽莉。被告:陆建新。被告:卢利玉。被告:张家港市三得利特种纱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新。原告张丽莉与被告陆建新、卢利玉、张家港市三得利特种纱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丽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张丽莉负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美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