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某1与卢永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1,卢永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373号原告:魏某1,女,200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法定代理人:魏某2,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系原告父亲。被告:卢永茂,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观邸正三层3-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88170437。负责人:王峰,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告魏某1与被告卢永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魏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英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正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