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96号李某某与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妻子。被执行人:周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执行标的4577.23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款项2036.70元,下余执行标的2540.53元,因被执行人周某某尚在服刑,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某某书面申请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紫阳县人民法院(2015)紫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胡 伟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