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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求顺与刘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求顺,刘彦平,周满玉,刘彦君,刘春枚,刘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刘求顺,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孟公镇明星村*组,系死者刘香珍之夫。申请执行人刘彦平,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孟公镇明星村*组,系死者刘香珍之次子。申请执行人周满玉,女,193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孟公镇白岩寨村*组,系死者刘香珍之母。申请执行人刘彦君,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孟公镇明星村*组,系死者刘香珍之长子。申请执行人刘春枚,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双五村,系死者刘香珍之女。被执行人刘光辉,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孟公镇坪砥村*组。本院在执行刘求顺、刘彦平、周满玉、刘彦君、刘春枚与刘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3月28日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恢复执行。2016年9月30日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又于2017年2月7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光辉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求顺、刘彦平、周满玉、刘彦君、刘春枚经济损失6790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立案费9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光辉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光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刘光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