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冰与陈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冰,陈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27民初932号 原告:陈冰,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福,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淼,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泽福,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冰诉被告陈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冰提出撤诉申请系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陈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5元,减半收取计2718元,由原告陈冰负担。 审判员  孙延晓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