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冰与陈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冰,陈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27民初932号 原告:陈冰,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福,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淼,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泽福,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冰诉被告陈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冰提出撤诉申请系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陈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5元,减半收取计2718元,由原告陈冰负担。 审判员 孙延晓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