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李某某与韩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3月1日生效。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韩某某赔偿3786.3元,并承担诉讼费954元。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某自觉交付案件款4740元。申请人李某某已于2017年6月21日将案件款领回。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韩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