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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李某某与韩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3月1日生效。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韩某某赔偿3786.3元,并承担诉讼费954元。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某自觉交付案件款4740元。申请人李某某已于2017年6月21日将案件款领回。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韩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