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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7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管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7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中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管玉民,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管玉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管玉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玉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1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