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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福艳、张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艳,张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李福艳,女,1980年1月24日,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张仑,男,1970-12-25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2016)桂0502执788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