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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马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481号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枫。被告:马芳,住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弄***号***室。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乔财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