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赵大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赵大宝,蒋怀琼,金世涛,陈余菊,金世发,曹波英,曹元刚,赵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15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讼代表人代继林,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大宝,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蒋怀琼,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赵大宝妻子。被执行人金世涛,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陈余菊,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金世涛之妻。被执行人金世发,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曹波英,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金世发之妻。被执行人曹元刚,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赵晓清,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曹元刚之妻。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大宝、蒋怀琼、金世涛、陈余菊、金世发、曹波英、曹元刚、赵晓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858号、00972号、00973号、009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大宝、蒋怀琼、金世涛、陈余菊、金世发、曹波英、曹元刚、赵晓清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858号、00972号、00973号、00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应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