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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曾建华、黄信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华,黄信先,章荣兰,曾峰,曾琰,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曾建华,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黄信先,男,汉族,1945年11月7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章荣兰,女,汉族,1950年10月14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曾峰,男,汉族,1997年2月14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曾琰,女,汉族,1998年6月16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万峰,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建华、黄信先、章荣兰、曾峰、曾琰诉被执行人万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款人民币4.72万元,己执行标的款人民币0元,未执行标的款人民币4.72万元。经查,被执行人万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曾建华、黄信先、章荣兰、曾峰、曾琰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饶绍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