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华与被告满树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华,满树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729号原告李忠华,女,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被告满树平,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华与被告满树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华撤回对被告满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建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