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居民,住富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陕0528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均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某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