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丰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刑初65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丰保,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无户籍,住巩义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1990年10月被原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1996年10月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1998年7月被巩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因敲诈勒索于1998年7月被巩义市公安局拘留;因盗窃于2003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吸毒于2005年7月被巩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盗窃于2006年6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2008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10月2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0年2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是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4月2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于2010年9月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10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11月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12月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5月1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1年5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6月2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8月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1年9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1年11月11日被巩义市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自2011年12月30日予以执行),并处罚金三千元;因吸毒于2012年3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责令戒毒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前判管制余刑二百七十九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管制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前判管制余刑九个月四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九个月四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于2015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患有陈旧性肺结核、冠心病、心率失常陈旧性下壁、正后壁心机梗死、心功能III级、动脉硬化症)。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丰保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贺晓莹、被告人张丰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丰保于2016年10月30日11时许,在巩义市人民医院一号住院楼前道路上坡处,从被害人任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盗窃手机时,被任某发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巩价认定,该手机的价格为400元。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丰保的具结书,张丰保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人曹某、刘某的证言,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等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丰保拘役,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张丰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被告人张丰保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丰保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张丰保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丰保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随案移交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孟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