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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蔡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673号罪犯蔡波,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5日作出(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3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蔡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张某1、汪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武江监狱刑罚执行人员张某2、谢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蔡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波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29日至2017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40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累计21次嘉奖);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