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2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戈广怀、李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广怀,李荣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055号之一申请人:戈广怀,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善武,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荣坤,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戈广怀与被申请人李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戈广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荣坤所有的皖B×××××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戈广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荣坤所有的皖B×××××号车辆予以查封,期限为24个月。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李荣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启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