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守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守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守奎,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3218397J(9/16)。法定代表人:张桂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树燕,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胡守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胡守奎以要对整个工程款进行结算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胡守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守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由上诉人胡守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奎审判员 桑泽祥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芝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