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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1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九生与黄曼曼、黄飞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九生,黄曼曼,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1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九生,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黄曼曼,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现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黄飞,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现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刘九生与被执行人黄曼曼、黄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黄曼曼、黄飞应向刘九生连带支付加工款35700元,并负担诉讼费968元。由于黄曼曼、黄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九生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黄曼曼、黄飞下落不明,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经采取划拨黄曼曼名下银行存款措施执行,已执行款项16800元,扣除执行费150元后余款1665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九生。另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锁定黄飞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的车辆,但未发现上述车辆去向。本院另于2016年9月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杰锋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梁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泽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