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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姜春占、姚兴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殿学,姜春占,姚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刘殿学,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姜春占,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建设社区。被执行人姚兴坤,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本院受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委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殿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春占、姚兴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进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