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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青林与陈龙易成均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林,易成均,何久林,陈龙,高中琼,陈孝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013号原告:杨青林,男,汉族,1998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易成均,男,汉族,1992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石云,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系易成均舅舅。被告:何久林,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陈龙,男,汉族,1999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高中琼,女,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陈孝平,男,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杨青林与被告易成均、何久林、陈龙、高中琼、陈孝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蒲海波人民陪审员  向国林人民陪审员  蔡治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