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江与被告兴子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江,兴子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883号原告刘振江,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子辉,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原告刘振江与被告兴子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振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子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振江自愿撤回对被告兴子辉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原告刘振江负担。审判员 李铁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佳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