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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2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范丽娜与陈红生、邳州市八路红生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娜,陈红生,邳州市八路红生采石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2688号之一原告:范丽娜,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八路红生采石场,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八路镇唐山村。法定代表人:陈红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丽娜与被告陈红生、邳州市八路红生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范丽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丽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890元由原告范丽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樊逸峰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