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建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0刑初8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建华,男,1978年7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南城县。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辩护人邓三保,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小平,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公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3月31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徐建华驾驶赣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浙江省驶往江西省赣州市。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建华驾驶货车行驶至昌夏公路宁都县竹笮乡布头村路段时,因疲劳驾驶不慎碰撞到前方由被害人曾某驾驶的绿源二轮电动车,造成曾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建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被害人曾某受伤后在宁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2月6日经宁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曾小花左侧额颞枕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叶多发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拌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至2016年12月16日被害人曾某在宁都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建华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不负责任。后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曾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发肺动脉栓塞引起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徐建华的亲属与被害人家属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依赔偿协议履行完毕,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建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宁都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痕迹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疲劳驾驶机动车,注意路面动态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后逃逸,造成被害人经医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建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被告人徐建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更不知道自己撞到人,是在不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形下离开现场,被告人的行为应不构成逃逸。经查,被告人徐建华系职业司机,在事发路段行驶过程中已察觉到车辆有异常碰撞声音,仍继续前行,应认定被告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逃离现场,而且被告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辩解意见。因此,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建华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徐建华犯罪后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建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小明审 判 员 符英兰人民陪审员 宋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玲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