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海外新新贸易商行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海外新新贸易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295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K。法定代表人石正林。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海外新新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Y。经营者吴汉文。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海外新新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铃铃人民陪审员 蒋如秋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华勇速 录 员 原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