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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国宾强奸、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3号罪犯张国宾,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了(2011)郯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宾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满日期2026年12月8日。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提出,罪犯张国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英审判员 秦绪启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茹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