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葛振宇、葛纯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振宇,葛纯美,于松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葛振宇。申请执行人:葛纯美。被执行人:于松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振宇、葛纯美与被执行人于松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月23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于松海正在起诉中国太平财产保险公司。经到银行、房管、工商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工商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剩余部分暂无执行能力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