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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卫星与程新春、易善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星,程新春,易善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杨卫星,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程新春,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易善琴,女,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杨卫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新春、易善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27845元。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5000元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依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且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