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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阙伟霞与朱松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伟霞,朱松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709号原告:阙伟霞,男,1976年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友,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印,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松江,男,30岁,住新野县。原告阙伟霞与被告朱松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阙伟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阙伟霞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伟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