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阙伟霞与朱松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伟霞,朱松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709号原告:阙伟霞,男,1976年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友,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印,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松江,男,30岁,住新野县。原告阙伟霞与被告朱松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阙伟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阙伟霞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伟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