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秋芳与杨月、杨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秋芳,杨月,杨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738号原告:马秋芳,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杨月,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杨和贵,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秋芳与被告杨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秋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原告马秋芳负担。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