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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秋芳与杨月、杨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秋芳,杨月,杨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738号原告:马秋芳,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杨月,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杨和贵,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秋芳与被告杨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秋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原告马秋芳负担。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