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勉县仁和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勉县仁和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和平路东。法定代表人:朱新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文进,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勉县仁和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贾旗路。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客户经理。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勉县仁和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2017年6月21日,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勉县仁和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20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