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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远方与被告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来福士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方,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来福士分公司,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186号原告:张远方,男,汉族,1992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官桥镇沈峪行政村沈峪自然村**号。被告: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来福士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号成都来福士B2层23号。负责人:俞虢伟。被告: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号恒大广场购物中心B1013。法定代表人:薛迎杰。原告张远方与被告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来福士分公司、成都绿地优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远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远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远方负担。审判员  蔡文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