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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终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燕文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燕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520-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燕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辩护人叶小勇,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燕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鄂0104刑初5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燕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燕文在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东风轻纺城园区内经营“四阿哥”天猫服装网店,以提升销量排名为名,以免费赠送衣服为诱饵,组建“QQ群”招揽客户,以寄送“空包”方式在其天猫网店进行虚假交易,并承诺完成交易后返还全部货款,骗得被害人实际支付价款并确认收货,货款支付到其天猫网店支付宝账户后,携款逃匿。经查证,被告人胡燕文共骗取被害人崔某等人的价款共计人民币735169.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7日将被告人胡燕文抓获归案。赃款未追回。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1、崔某、沈某、侯某等207名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实其均是在2014年12月12日前后,通过之前刷单或购物途径或者QQ群(群名:“武汉电商土豪试用群”,分为01-04四个群)了解到天猫店铺“shiago男装旗舰店”、“芷月涵明”女装淘宝店免费试用返全款送衣服的活动(注:实则就是在店家指引下刷单,付全款,完成交易流程,店家提高信誉度和销量,刷单人收获店家承诺所送物品,然后店家承诺返还全款),后下单购买衣服,收到包裹后发现或者只收到一双袜子,或者不是说好的款式的衣服,或者只收到承诺赠送的少量衣物。经联系卖家,卖家答复订单太多,事后补发货品或者直接退款,并游说被害人先确认收货、给予好评,之后卖家始终未兑现其答复的补货或退款说法。这之后,崔某等人在网上点击退货或申请退款,均被卖家拒绝,直到后来卖家商品下架,店铺关闭,联系不上。到12月31日,卖家将QQ群解散。在此期间买家组建了维权群,武汉本地购物的买家去了该天猫店的发货点,发现人去楼空,物业说已经搬家了。2、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2月份开始在叔叔胡燕文开的一个天猫“四阿哥男装旗舰店”工作,主要负责客户人员管理、发货打单。发货打单的流程是通过网店子账号登陆平台,将天猫生成的订单全部下载、打印并转交给蔡某,蔡某参照订单将货物清点出来,交给快递公司,具体发的货要问蔡某。“双十二”之后并没有很多网友申请退款,只是埋怨快递发的慢,没有收到货。直到元旦之后,出现大量网友在网上申请退款,其就打电话问胡燕文该如何处理。胡燕文说按照天猫的正常流程处理,超过7天无理由退货的,除质量问题外,一律不予退货,15天以内的,只换不退。所以在网上申请退货的,其就通过天猫的后台拒绝退款,要天猫介入。天猫店的生意旺季一个月可以发七八千单,淡季一个月可以发三四千单,“双十二”当天发了有两千多单。胡燕文在2014年下半年要其建立几个有很多网友的QQ大群,其就建了2个群,每个群一年向里面充值200Q币。建立之后,其就把群号和密码都给胡燕文了。3、证人王某12的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2月份在“shiago男装旗舰店”天猫网店工作,之前也帮助胡燕文刷信誉,提高销量。2014年9月份开始,胡燕文为了提高销量,要求其在一个叫YY的聊天工具里面找人刷单。后通过其找到网上一个YY聊天工会并跟聊天工会主持人谈好刷一单8元人民币。刷单网友通过链接购买其网店内指定活动衣服,然后发送空包,刷单网友收到空包并好评。每一笔刷单交易网友都截图给主持人,主持人整理名单发给其,由其转交胡燕文,胡燕文将刷单交易额加每单8元提成通过银行直接打给主持人,由主持人分配给网友。这种方式搞了不到一个月,总金额大概20多万。后来胡燕文又看到一个叫“试客联盟”的平台也是用来提高信誉和销量目的,胡燕文让其联系该平台客服,客服称这个平台要收取5000元一年的会员费,然后将网店商品放在平台给网友试用,但放多少件商品就得押等价的资金,网友完成网上购物后,平台将购物全款返还网友。胡燕文在11月份的时候要其加了几个QQ号,对方会发给其一些财付通账号,胡燕文就要其用他的财付通账号返款给这些人。公司没有蔡某这样一个发货的人,公司出事后,元月份胡燕文和其通过电话,说如果公安机关问公司谁发货,就说公司有一个“小蔡”发货,至于“小蔡”的具体情况,就说不是很熟。并且元旦之后3号左右胡燕文给其打电话,说差其一个半月的6000元工资没有能力给,以后一定会还。4、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开始在网店“shiago男装旗舰店”工作,负责发货和库管。胡某3每天在网上接到订单后,把单子给其,其从仓库将货物清点出来,打完包贴上快递单后交给快递员。“双十二”期间,其也是严格按照胡某3给的订单发的货,但是订单上面有备注的除外。备注是“女装”的,其就发一双袜子,备注里写其他型号衣服的,就不发订单衣服,只发备注的衣服。这发货的事情是胡燕文特别对其说过的。备注里面有特别说明的,基本都是刷单的客人。“双十二”期间的货公司到12月18日才发完,公司之前有个叫蔡某的发货员,2014年年头来的,做到10月份就没做了,10月份之前的货都是他在发,其负责理货,后来蔡某离职后,其就发货、理货一起搞了。公司在12月份没有进过货,都是以前存货,且这些货一大部分被人拖走了,时间是12月27日、28日左右。拖货的来了很多人,负责的一个姓周,一个姓何,其给胡燕文打电话,他说别人要拖货就让拖,要其把货的数量都记着。公司是12月30日还是31日从东风轻纺城将所有东西都搬走的,老板胡燕文说这里搞不了了,明年换个位置搞。胡燕文还欠其应该有2万块钱的工资。5、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实其在汉正街红宝石男装商城三楼67号“魔剑少年”服装店工作,是胡燕文的供货商,2012年8月份开始有生意上的往来,其给胡燕文提供服装的货源。他跟其说他在淘宝网开了一个叫“shiago”的男装服饰网店,他找其进的货就是用来在网上卖。胡燕文找其进货都是先赊账,然后不同时间分次还钱。胡燕文之前欠其158万元,2014年12月底他通过银行转账分四次,每次49999元,向其农行卡(卡号62×××14)转了人民币约20万元。另外12月中旬时候,他将没有卖出的库存抵给其作为部分还款。胡燕文所留的欠条,其都还留着,退的衣服具体价值多少没有算过。6、证人王某13的证言:证实其在“芷月涵明”淘宝网店工作,以前做服装加工,胡燕文给其提供加工辅料,所以很早两个人就认识。“芷月涵明”是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一家女装店,因为生意不好,曾经向胡燕文请教过,他曾帮助其提高店铺的信誉,增加商品销量。具体时间是2014年12月初,其和胡燕文谈论网店经营的事情,他就要其在“双十二”做个活动,把销量冲起来。胡燕文要其将网店管理权限交给他,其只用在每天中午12点左右登陆自己的阿里旺旺账户,看看有哪些订单,然后按单发货,在客户收货好评后,其将淘宝支付给其的货款的30%通过银行汇给胡燕文,由胡燕文来返款给客户。到12月30日,其大概卖出60万的女装,并且从12月21日开始,其按照约定开始向胡燕文打款,陆续打了32.5万元,除了前期找胡燕文借的货款3.5万,剩下29万元都是返款。在销售过程中,不知什么原因,很多购买女装的客户要求退货退款,其问原因,胡燕文就要求其加大返款比例,安抚客户,其考虑到网店经营问题,就只有提高返款比例。其已销售的60万货物都全部发货了,后来收到大概60多个退货,但其都没有退款,因为其有11万货款被淘宝冻结了,其觉得应该由淘宝退。后来退款的人越来越多,而其又将返款的钱打给了胡燕文,所以在考虑自己损失不大的时候自己及早将网店关闭。7、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胡燕文前妻,2014年11月7日和胡燕文协议离婚,儿子胡某由其抚养,其和胡燕文名下位于硚口区的房子(人民币62万购买)在离婚后会过户给儿子(目前房产证上还是其和胡燕文名字)。2011年左右胡燕文用这个房子抵押贷款了123万元,加上他自己的30万存款用作开淘宝网上服装店的本金,衣服的货款是通过以前做生意的人际关系,找别人赊账进的,赚了钱再抵一部分货款,总有人上门要钱追债。当时网店注册用的是胡燕文二哥胡某4的身份证,因为胡燕文怕供货商发现他用别人的商品和别人开店竞争。胡燕文跟其讲过他确实借了高利贷,但是借了多少其不清楚。8、证人刘某8的证言:证实刘某9是2014年4月份认识的胡燕文,胡燕文是“四阿哥”商贸服饰有限公司的老板。其是做兼职帮胡燕文找人在网店上刷单,提高信誉度的。其通过胡燕文在一个“试客联盟”免费试用的平台上,招揽一些刷单客,通过刷单客联系找人刷单,有免费衣服可以拿。“四阿哥”商贸服饰有限公司已经建立了4个刷单QQ群,每个群少者几百人,多者上千人。胡燕文要其在QQ上发布消息,叫群内刷客自己拉人,拉10-30人进QQ群,就白送衣服,然后在天猫店上,QQ群内的人刷单买衣服,钱压到天猫店的支付宝平台,“四阿哥”商贸服饰有限公司通过快递将免费赠送物品(袜子或衣服)邮寄,刷客确认好评后,过一段时间,天猫将客户付款的全额打到“四阿哥”商贸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上,公司客服在网上给其发布返还刷客的账号和钱数,其就通过财付通返刷客的钱。除了其自己,其还介绍了其同学陈某7、李某5、杨某3到胡燕文的“四阿哥”商贸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一直干到12月27日(指2014年)。胡燕文从外面拿了5、6台电脑,和其等人在其住的学校旁边位置一起办公,其给胡燕文发过几次任务,一共有100多个,每个人分别给胡燕文天猫账户里付款200-1800元不等,有的人多次做任务,金额达到1万余元,“双十二”一天有600人左右给“四阿哥”商贸有限公司的天猫店铺刷单,“双十二”之后有400-500人,一共有1000余人,共计200余万元。过了“双十二”后,刷客在QQ上催还款,其就跟胡燕文说刷客们催款返钱,胡燕文就把钱打到他财付通的账号,其就通过胡燕文提供的刷客的账号和钱数,将钱返还给刷客,陆陆续续大概返还有60万左右。在12月29日胡燕文最后一次返了5万余元钱,12月30日早上8时许,胡燕文叫人把5、6台电脑从其等人办公的地方搬走,不让其等兼职做了,返款金额以及人员名单都由胡燕文一手掌握。放任务的四个QQ群也在2014年12月31日被胡燕文解散了。胡燕文后来跟其打电话讲天猫关闭他的店铺,其等人跟天猫客服打电话,天猫说是卖家自己申请退出的。其用于返款的是胡燕文的两个财付通账号,一个是14**35(QQ号),一个是他的手机号133××××9686。9、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初武汉“四阿哥”商贸有限公司老板胡燕文找到其同学刘某8,刘某8把胡燕文介绍给他。当时胡燕文叫陈某7等人做兼职,给胡燕文的公司做客服。自己的主要工作就是根据胡燕文的指令,做任务书,有人要做任务就联系他,其就把任务书发给对方。当时胡燕文从外面拿了5、6台电脑,在陈某7等人学校附近(住的地方)建立了免费使用刷单QQ群,参与该事的有陈某7和其同学刘某8、李某5、杨某3和胡燕文一共五个人。陈某7从11月初开始做,一直到12月中旬左右,这期间一共有1000人左右找其要任务,任务购买的都是男式衣服,男式棉袄、呢子大衣之类,但没有袜子和其他物品,一共支付了胡燕文网店220万元左右,不包括一些零散的货款。胡燕文要其做任务书时,向客户承诺购买、付款天猫、好评,然后钱到胡燕文账号上面全额退还客户,并免费赠送客户衣服。这样的免费送衣服的刷单活动,胡燕文搞了两次,一次是2014年11月11日,一次是同年的12月12日。2014年12月10日前的,胡燕文全部退还给客户了,12月11日之后的没有退还,胡燕文说是天猫冻结了。2014年12月30日胡燕文叫两个人和他一起将电脑搬走了,当天早上是陈某7最后一次见胡燕文。刷客陈某7等人打电话,先说胡燕文店铺的衣服全部下架了,后来又打电话来说胡燕文的天猫店铺没了,他们给胡燕文打电话,胡燕文说他的天猫店铺是天猫查封的,但陈某7等人给天猫客服打电话咨询的时候,客服说店铺是自己申请关闭的,再之后刷客给陈某7等人打电话说他们申请售后都被店铺给拒绝了。10、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3日其通过同学刘某8认识了武汉“四阿哥”商贸有限公司老板胡燕文,其在“四阿哥”公司的主要工作就是给胡燕文打字和发任务,也就是客服,从2014年11月23日做到当年的12月27日,发任务就是叫客户刷单,提高信誉度,任务就是客户拍下男式衣服,付款至天猫平台,待好评后钱转到胡燕文账号上,胡燕文再将钱全额退还客户并免费赠送客户衣服。其工作期间一共发了200个左右的任务,有150个人要任务,特别是“双十二”这一天,有50多个人找其要任务。胡燕文没有全额退还客户的购衣款。2014年12月30日早上,其去平常办公地方的时候,胡燕文已经叫人将电脑搬走了。11、证人王某14的证言:证实其在硚口区长丰街东风创业园物业工作。东风创业园2栋4楼租给了一个叫胡燕文的男子,他开了一家叫“四阿哥”的网店,在网上卖衣服,面积1250平方米。胡燕文是2013年3月24日租的房子,租期两年,租金每季度30000元。胡燕文卖的衣服是他找其他服装厂老板拿的,他自己不做衣服。2014年“双十一”后胡燕文就一直在外面,因为他欠别人的钱,到了12月中旬后就有人到他厂里把他的衣服拖走了。因胡燕文欠其公司的水电费3000多元,王某14在2014年12月27日左右给他打电话,胡燕文于2015年1月1日到了创业园里面,把钥匙给了王某14,并讲他已经把设备都拖走了,在黄陂天河机场附近找了一个200平米的位置做网店。二、书证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武汉四阿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胡某4,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鞋帽饰品、箱包皮具、床上用品的网上批发零售,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110号银洲商城6层B07号,注册及实收资本为10万元整。2、厂房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胡燕文于2013年3月25日租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路12、13号东风轻纺城内厂房1250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制衣,季度租金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3、离婚协议书:证实被告人胡燕文与其前妻方某于2014年11月7日于黄陂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儿子胡某(1997年3月7日出生)由方某抚养,胡燕文同意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整(自离婚之日起五年内付清)。离婚双方同意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110号银州商城6层B07号住房归儿子胡某所有。购买上述房屋贷款及其他债权债务都由胡燕文承担,与方某无关。4、天猫(订单)贷款合同:证实被告人胡燕文所经营的武汉四阿哥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经营的店铺“shiago男装旗舰店”于2014年3月12日、4月4日、12月18日、12月20日分四次向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情况。5、支付宝转账汇款记录:证实被告人胡燕文经营天猫店铺“shiago男装旗舰店”的实体公司武汉四阿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4月4日、12月18日、12月20日先后从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获得贷款人民币51.5万元、33.5万元、17.66万元、18.34万元。6、贷款明细:证实截止2015年3月12日,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四次贷给胡燕文的贷款均已到期或逾期,被告人胡燕文所欠贷款(未归还)余额共计人民币478309.72元。7、贷款催收记录:证实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2014年6月开始有对被告人胡燕文多次催收贷款记录,至2015年1月30日间多次联系胡燕文,均未联系上。期间其子接听电话表示钱系公司贷款,与个人无关,管不了。截至2015年1月15日,店铺保证金为64327.98元。8、支付宝交易流水:证实截止2015年1月7日,“shiago男装旗舰店”天猫店铺的交易付款汇入情况,2015年1月8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97103元。9、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武汉四阿哥商贸有限公司”、账号为17×××19的对公账户至2014年12月31日有大量支付宝提现资金进入且款项迅速被转取,至2014年12月31日余额仅为人民币12.55元。10、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胡燕文、卡号为62×××10的账户在2014年12月间有大量支付宝提现资金进入且款项迅速被支出,至2015年1月7日账户余额仅为人民币98元。11、相关快递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崔某、魏某1、黄某1、张某1、党某、张某2、黄某2等收到的单据显示“shiago冬季棉衣”、“shiago冬装正品男士大衣”等物品,但包裹内实际商品为袜子一双。12、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胡燕文身份情况。1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情况说明,说明了经公安机关核实被告人胡燕文不存在因本案中涉及到的天猫虚假交易问题被天猫处罚的事实,同时公安机关登记的全国共有464名人员报警称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577295.28元,但通过发送协查函协查,共收到报案材料204份,金额共计人民币712545.40元。1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胡燕文的归案经过。三、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8、陈某7、李某5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分别将被告人胡燕文辨认出来并指出胡燕文就是四阿哥商贸服饰有限公司的老板。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任务书:证实“shiago男装旗舰店”单独或伙同“芷月涵明”淘宝店发送给刷客做淘宝网店虚假交易订单任务,承诺每笔交易送男装衣服(需备注,非订单衣服)或女装的事实。2、天猫及淘宝购物订单详情:证实被害人崔某、侯某、向某、吕某、王某1、刘某1、余某、于某、魏某1、刘某2、孙某1、陈某1、黄某1、张某3、魏某2、王某2、朱某1、王某3、黄某3、董某、杨某1、聂某1、韩某、王某4、郜某、党某、王某5、卢某1、孙某2、郑某1、童某、袁某1、杨某2、李某1、张某4、唐某1、刘某3、张某5、武某、李某2、吴某、陆某、巫某、郭某1、宫某、刘某4、马某、李某3、欧某、陈某2、王某6、徐某、潘某、唐某2、岳某、王某7、王某8、陈某3、黄某4、袁某2、刘某5、王某9、郑某2、谢某、周某1、张某6、林某1、宋某、彭某、黄某5、温某、胡某1、朱某2、李某4、郭某2、薛某、张某7、陈某4、张某8、郭某3、任某、王某1高某1、何某、卢某2、贺某、王某11、聂某2、高某2、胡某2、刘某6、辛某、黎某、林某2、范某1、陈某5、张某9、贾某、周某2、郭某4、刘某7、邓某、林某3、黄某2、汤某、周某3、陈某6、张某10、范某2、庄某、白某、郭某5、柏某等成功购买“shiago男装”天猫店和“芷月涵明”淘宝店内衣物及付款数额明细状况。3、快递跟踪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胡燕文所经营的“shiago男装旗舰店”在“双十二”发送给被害人的物流包裹情况,大部分显示已送达、签收,但物流信息显示包裹重量大部分为0.2kg。4、QQ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胡燕文组建QQ群,招揽众多被害人进群,引导被害人参加其组织的免费试用返全款送衣服活动(注:实则就是在店家指引下刷单,付全款,完成交易流程,店家提高信誉度和销量,刷客收获店家承诺所送物品,然后店家承诺返还全款)的详细经过,以及在刷客收到其邮寄的货物后发现异常,胡燕文继续以补发货品或保证退款为为借口,哄骗被害人点击确认收货并给予好评,而不走正常的拒收、申请退款的天猫流程,后继续以天猫调查虚假交易为由,让刷客帮其说假话以应对天猫调查,并同时以天猫冻结其店铺资金为由拖延刷客的返款请求,拒绝售后退货、退款请求直至解散QQ群致刷客们无法联系等事实。5、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网上转账记录:证实王某13于2014年12月20日至24日通过银行转账和网上转账的方式分六次共计转给胡燕文(账号均是62×××10)人民币325000元。五、鉴定意见湖北天宇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鄂天宇会鉴字[2016]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1、武汉四阿哥商贸有限公司淘宝账户(卡ID:20****404,卡别名(邮箱):279×××@qq.com,2014年12月12日00:00至2014年12月27日19:18共成功交易2376笔,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1966849.04元,2014年12月12日00:14至2015年1月8日09:35资金收入金额人民币3075807.72元、支出金额人民币3105972.08元。其中正常提现金额人民币2264300.00元,提现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卡号:17×××19;2、王某13淘宝账户(卡ID:20****995),2014年12月12日00:00至2014年12月19日21:46共成功交易1055笔,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487892.40元,2014年12月12日18:06至2014年12月31日13:06资金收入金额人民币550855.40元、支出金额人民币548945.99元;3、胡燕文财付通账户(注册身份证号:)2014年12月12日10:30至2014年12月29日21:22资金入账金额为人民币727600.00元、出账金额为人民币733672.86元。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燕文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辩解内容前后反复不定,其否认自己有实施诈骗行为,只承认在经营天猫网店过程中为了提升网店销售量和信誉,与刷单客之间有所谓“刷单行为”(即通过虚假交易提升网店销售量和信誉值数据)。原审认为,被告人胡燕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燕文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胡燕文诈骗所得赃款未追回,应依法予以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胡燕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赃款人民币七十三万五千一百六十九元四角继续予以追缴。上诉人胡燕文的上诉理由:1、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2、诈骗金额没有70余万元;3、原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胡燕文具有坦白情节,原审对其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胡燕文在本市硚口区长丰街东风轻纺城园区内经营“四阿哥”天猫服装网店,2014年12月期间,其以提升销量排名和信誉度为名,组建“QQ群”招揽客户帮助“刷单”(即通过虚假交易提升网店销售量和信誉值数据)。在“刷单”过程中,上诉人胡燕文以免费赠送衣服为诱饵,承诺完成交易后返还全部购物款,欺骗被害人在其天猫网店购物进行虚假交易。但被害人崔某等200余名被害人在实际支付货款后,并未收到上诉人胡燕文承诺的赠品衣服。被害人等向上诉人胡燕文要求退款,其拒不返还购物款。后被害人发现“QQ群”被解散,天猫服装网店被关闭,胡燕文位于本市硚口区长丰街东风轻纺城园区内的店面也已关闭,遂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7日将上诉人胡燕文抓获归案。经查证,上诉人胡燕文骗取被害人崔某等207名被害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735169.4元。上述赃款均未追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举证、质证、审核属实,二审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胡燕文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被害人虽然明知与胡燕文在天猫网进行的购物行为系虚假交易(刷单)行为,但本案被害人崔某等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刘某8等人的证言、任务书、QQ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均能够证实,上诉人胡燕文正是借与被害人约定“刷单”为名,利用被害人的贪利心理,承诺免费送衣服并全额返还购物款,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上述事实、证据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在取得诈骗款项后将财产迅速转移,所辩解的种种不予退款理由经一审、二审核实均无证据予以支持,不能成立。原审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正确。故上诉人胡燕文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胡燕文诉称其诈骗金额没有70余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根据被害人报案及陈述、天猫及淘宝购物订单详情、QQ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流水、快递跟踪查询记录、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依法认定崔某等207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735169.4元,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上诉人胡燕文诈骗的金额,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依法予以确认。故上诉人胡燕文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胡燕文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胡燕文具有坦白情节,原审对其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胡燕文在公安机关及原审当庭的供述前后反复,从未如实供述过其涉嫌诈骗的事实,拒不认罪,原审认定其不具有坦白情节正确。原审综合考虑上诉人胡燕文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其悔罪表现,以及其具有的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等量刑情节,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胡燕文及其辩护人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燕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进行“刷单”交易为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5169.4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胡燕文的相关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毅审判员 吴 艳审判员 郑雄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