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1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婷与周鑫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周鑫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695号原告:王婷,女,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周鑫贞,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王婷与被告周鑫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婷负担。审判员  胡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