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郑中民与秦军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中民,秦军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69号原告郑中民,女,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秦军玲,女,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受理原告郑中民诉被告秦军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秦军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位于河南省武陟县大虹桥乡江岗村蒋北一街55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秦军玲的住址及经常居住地位于河南省××乡江岗村××号,河南省武陟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秦军玲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新伟审判员 田新萍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乾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