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曹美玲与大荔农垦沙苑板业有限任公司、张军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美玲,大荔农垦沙苑板业有限任公司,张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曹美玲,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代理人:郭世发,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同上,系曹美玲之夫。被执行人:大荔农垦沙苑板业有限任公司,住所大荔县。法定代表人:张军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军义,男,1971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韦林镇沙苑林场。本院执行曹美玲与大荔农垦沙苑板业有限任公司、张军义买卖合同纠纷(2016)陕052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为煤款168251.2及利息,诉讼费3896元,及执行费24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大荔农垦沙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000元,曹美玲受偿21520元,同时缴纳执行费2480元,现在曹美玲与大荔农垦沙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达成和解协议,由大荔农垦沙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今年起逐年根据厂方制定的债务还款比例向曹美玲予以偿还欠款,直至偿还完毕。并同时向申请人曹美玲给付今年的偿还款3660.2元。现在曹美玲已受偿25180.2元。鉴于下剩款履行期限较长,现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曹美玲同意暂缓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