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雷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222号原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某,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现住永济市,系永济市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永济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旭锋、杨笃红,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晋088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雷某某不服,以其将吸收的款项都用于公司,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没有受贿,并且有自首情节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永济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发回永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峰审判员 王旭生审判员 孙雷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