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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国萍与聂玉娟、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萍,聂玉娟,李强,祝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15-1号原告黄国萍,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聂玉娟,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李强,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祝志伟,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黄国萍诉被告李强、聂玉娟、祝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黄国萍因被告李强向其借款涉嫌非法集资被判刑,原告黄国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黄国萍承担。审判长  徐继军审判员  聂慧锋审判员  艾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