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国萍与聂玉娟、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萍,聂玉娟,李强,祝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15-1号原告黄国萍,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聂玉娟,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李强,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祝志伟,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黄国萍诉被告李强、聂玉娟、祝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黄国萍因被告李强向其借款涉嫌非法集资被判刑,原告黄国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黄国萍承担。审判长 徐继军审判员 聂慧锋审判员 艾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