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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炘丁、蔡思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炘丁,蔡思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348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1584XJ。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仁,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蔡炘丁,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蔡思光,男,1972年12月7日盛,汉族,住长汀县,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炘丁、蔡思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永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