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希兰与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崔家码头村村民委员会、孙小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崔家码头村村民委员会,孙小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258号原告:张希兰女,193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军,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崔家码头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0031001-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崔家码头村。代表人:王春祥,主任。被告:孙小立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张希兰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崔家码头村村民委员会、孙小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希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兰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希兰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向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