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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襄阳骏铭橡胶机电有限公司与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骏铭橡胶机电有限公司,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570号原告:襄阳骏铭橡胶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小军。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翠,总经理。被告: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义强,总经理职务。地址: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斌,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俭,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骏铭橡胶机电有限公司诉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骏铭橡胶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骏铭橡胶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骏铭橡胶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9元,由原告襄阳骏铭橡胶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