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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海南海航国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符黎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符黎彤,海南海航国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6民初29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负责人:简小兵,行长。被告:符黎彤。被告:海南海航国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蓝天路。法定代表人:郝振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符黎彤、海南海航国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蔡红胜人民陪审员  何少锋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