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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东红与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办事处观山洞村九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红,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办事处观山洞村九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东红,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办事处观山洞村九组。负责人曹祖义,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陈东红与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办事处观山洞村九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李 乐审判员  刘尧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