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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监事会与厦门广莱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监事会,厦门广莱酒店有限公司,厦门广融城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594号原告: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监事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57号第四层412单元。诉讼代表人:聂长城,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蓓、苏昌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广莱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299号一层、四至十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1193594J。法定代表人:柯孝梭。第三人:厦门广融城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大中路57号之一83号(嘉年华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813799。法定代表人:陈增光。原告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监事会与被告厦门广莱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广融城际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监事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监事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凤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监事会负担。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