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张振虎与保定市南市区兴北纸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虎,保定市南市区兴北纸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607民初40号原告:张振虎,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兴北纸品厂。法定代表人姚保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振虎诉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兴北纸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兴北纸品厂给付原告张振虎11万元。二、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兴北纸品厂不再就质量问题提出诉讼,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其它双方互不追究,双方的纠纷就此终结。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70元、保全费1770元,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兴北纸品厂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勇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晴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