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56,867.35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果。2017年2月24日本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长春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吉AA3**号“别克”牌汽车车籍予以查封,但未查找到该车的下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自: